江西中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西中越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121民初1928号
原告:***,女,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代理人:杨丁,女,199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系原告的女儿。
被告:***,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被告:江西中越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3479216D。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北大道梦里水乡北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周世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中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4日以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及财产保全费520,合计1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国亮
人民陪审员  聂弟华
人民陪审员  许思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卢银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