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新民初字第1170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
被告:南昌县会龙水泥预制构件厂,住所地:南昌县南新乡新洲村,组织机构代码:LA61323730。
经营者:杨冬根,男,195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
被告:江西中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北大道**梦里水乡北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周世华。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
法定代表人:朱素华。
本院在审理***诉被告南昌县会龙水泥预制构件厂、江西中越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2元,减半收取335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黄文亮
人民陪审员 胡敬峰
人民陪审员 胡国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万雪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