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西中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江西中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702民初2389号
原告:***,男,194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中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大道与***交叉口路东北侧伟恒枫**公寓1幢601号。
负责人:**,经理。
被告:江西中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北大道596号梦里水乡北商业街1幢4、5、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中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江西中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