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检集团公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公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豫0191民催1号
申请人:山东公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公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4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3060005121505955、出票金额为伍万元整、出票人为河南神火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10月14日、收款人为河南神火国贸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4月14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广发银行郑州分行南阳路支行(网点级)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公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山东公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荷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