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59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安***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898号中央公园商住小区S6栋商业综合楼1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新疆安***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甘肃省通渭县。
被执行人:新疆江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西河街中桥二巷6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安***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江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153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江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79,812.24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江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2,597.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 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