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胜集团有限公司

***与浙江广胜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103民初451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1月27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告浙江广胜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314778062XM,地址衢州市衢江区宾港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浙江广胜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起诉诉请不明,造成案件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52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2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开元
审判员何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