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81民初2999号
原告:丹东拓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
法定代表人:周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飞,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港市羽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
法定代表人:郝玉龙,该公司经理。
原告丹东拓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港市羽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拓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梁泽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逄绍婕
书 记 员 于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