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81执保157号
申请人:东港市羽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东港市。
法定代表人:郝玉龙,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宽甸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
法定代表人:朱光平,系公司经理。
申请人东港市羽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宽甸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东港市羽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宽甸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50000元(申请网查)予以冻结,并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2)辽0681民初33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保全,并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宽甸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人民币30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邵国令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