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24执保98号
申请人:东港市羽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新天地财富广场1号商住楼5幢106-206。
法定代表人:郝玉龙,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宽甸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北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朱光平,系公司经理。
申请人东港市羽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宽甸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港市羽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宽甸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22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宽甸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363万元。申请人以保险金额为595万元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港市羽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宽甸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220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宽甸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363万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大光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卞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