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24执86号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羽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新天地财富广场1#商住楼5栋106-206。
法定代表人:郝玉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键,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执行人:宽甸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北环西路(集贤花园2#楼一、二层东数5号)
法定代表人:朱光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东港市羽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宽甸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1)辽0624民初450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宽甸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丹东宽甸支行账号为07×××65内的存款600万元;以(2021)辽0624民初45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宽甸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支行账号为21×××79内的存款200万元。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624民初450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宽甸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丹东宽甸支行账号为07×××65内的存款600万元的冻结。
解除对被执行人宽甸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支行账号为21×××79内的存款2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石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