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东港市羽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辽0681执保86号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
被申请人:东港市羽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港市羽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港市羽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896948元予以冻结。本院作出(2023)辽0681民初187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准许,并移送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03日对被申请人东港市羽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896948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案已保全实施完毕。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