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24执12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03月24日出生,汉族,木工,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执行人:东港市羽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新天地财富广场1#商住楼5幢106-20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港市羽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东港市羽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与东港市羽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624执1249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东港市羽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二年内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