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市区百园路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欣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4048号 原告:新市区百园路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726号。 经营者:**,女,汉族,新市区百园路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负责人。 被告:欣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上海路与纺织大道交汇处纺城发展大道1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 原告新市区百园路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新疆欣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新市区百园路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市区百园路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市区百园路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35.31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7,910.31元,剩余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卓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