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民申1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男,1991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和田市琪源不锈钢材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201MA77XERW85。
实际经营者:***,女,1968年5月28日出生,和田市琪源不锈钢材料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欣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上海路与纺织大道交汇处纺城发展大厦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0564391246C。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公安县,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格区西北路887号***丰达高层B座1308室。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欣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田市琪源不锈钢材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2021)新3224民初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比艾妮帕·肉孜瓦克
审判员 常 喜 盈
审判员 牛 勇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戴 袁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