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01民初3402号
原告:欣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田市农村饮水安全服务中心,住所地新疆和田。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原告欣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田市农村饮水安全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欣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欣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欣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欣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其余23,405.21元退还欣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员 黄 文 华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努尔·阿布力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