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江峰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东莞市江峰电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民申30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9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江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圩镇南城大道**号永兴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江峰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9民终10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2016年9月18日非实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双方未交接离职手续,江峰公司依然拖欠***的工资,一审法院以***未提供劳动为由不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适用法律错误。二、***索讨拖欠工资无果后第一次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对***提供的《收入证明》不予认可,却认可江峰公司重新拟定的薪酬待遇错误;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江峰公司提出的“一事不再理”的理由不成立,本案不属于重复诉讼。据此,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在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关于自2016年3月22日至9月18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2016***22日至9月1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及自2016***22日至9月18日期间拖欠工资的赔偿金、业务提成差额等诉请已经东劳人仲裁院樟木头庭案字[2016]497号仲裁裁决处理。二审法院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驳回***上述诉求并无不当。同时,上述仲裁裁决认定***与江峰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16年9月18日解除,江峰公司亦根据该仲裁裁决向***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现***诉求维持劳动关系、补签劳动合同及补偿诉讼期间的工资损失均缺乏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渊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