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1971执84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胜和路段兴业金融大厦首层29、31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东莞市连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连升北路博涌路段连升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莞市荣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金洲村***龙头。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莞市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连升北路博涌路段连升大厦13楼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女,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被执行人东莞市连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荣达置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1民初10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五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款项共计20055764.97元,并须支付本案执行费87455.7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经本案执行核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正由本院(2015)东一法执字第2618号案件处理。本院依法向本市各银行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均未查到五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1971执84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董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尹东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