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1972民初2497号
原告东莞市粤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东莞市新国耀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东莞市粤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东莞市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粤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莞市粤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62元(原告未预交),由于原告东莞市粤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开庭审理前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故免予承担受理费7062元。
审判员 胡 辉
书记员 曾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