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有色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有色设计研究院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705民初2887号 原告:铜陵有色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铜陵市***街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37301422B。 被告:***,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区。 原告铜陵有色设计研究院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铜陵有色设计研究院于2018年7月26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有色设计研究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有色设计研究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铜陵有色设计研究院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