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705民初2887号
原告:铜陵有色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铜陵市***街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37301422B。
被告:***,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区。
原告铜陵有色设计研究院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铜陵有色设计研究院于2018年7月26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有色设计研究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有色设计研究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铜陵有色设计研究院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