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鼎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鼎轩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科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津0114执79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鼎轩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祥园道160号101-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科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纪区办公楼201-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鼎轩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科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4民初125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21457.00元。
本院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天津科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登记、有银行存款但本案轮候查封未实际控制、有不动产登记本案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有车辆登记本案轮候查封但未被实际控制。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加入限制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天津科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问话笔录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天津科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