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7财保63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对***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作出的(2020)冀0827财保63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冀0827财保63号民事裁定书中“申请人向本院交纳保证金提供担保”补正为“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保函提供担保”。
审判员 何玉花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