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莲民初字第02558号
原告陕西天丽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西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郭永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北段272号。
法定代表人高宗祺,该研究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贾涛,陕西言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原告陕西天丽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天丽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天丽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天丽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1150元。
审 判 长 周 荣
代理审判员 陈丽娜
代理审判员 王 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