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莲民初字第00805号
原告陈靖,男,195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申晓军,陕西旺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住所地西安市环城西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高宗琪,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靖诉被告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靖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靖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元。
代理审判员 闵永军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日
书 记 员 陈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