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104执107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被执行人单太平,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与被执行人单太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莲民初字第009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单太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7412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单太平名下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单太平的财产线索。2016年7月1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单太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已执行0元,未执行2741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文皓
执行员 刚绍辉
执行员 李旭旭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贺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