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陕01民终76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住所地西安市环城西路北段***号。
法定代表人:高宗祺,该研究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山,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61号。
负责人:赵帅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理赔部员工,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红会医院后勤处员工,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青,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芳,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员工,住西安市长安区。
上诉人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建筑研究院)、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民初4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筑研究院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渤海保险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法院以***自行委托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做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显然是错误的。首先,在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中,认定:“渤海保险公司在本案中对***提供的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并申请对***的伤残等级及***脑梗死与本案交通事故的关联性重新鉴定。本院接受了渤海保险的申请后多次将案件送交鉴定,该鉴定均被鉴定机构超出鉴定能力退回。”对于同一需要鉴定的事实,多家鉴定机构均以超出鉴定能力而予以退回,为何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有这个能力出具鉴定结论?蓝图司法鉴定中心的等级比其他几个鉴定机构的等级高吗?显然不是的,它们的等级是一样的。既然是这样的,我们就应当对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打一个问号!其次,陕西省司法厅在2018年2月24日,已对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全省通报的行政处理,并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说明在此之前,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行为存在严重的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审法院判决书于2018年4月23日形成,判决的依据就是停业整顿的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在被行政处理前出具的。我们有理由相信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有违规鉴定的行为。一审法院依据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做为定案的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二、一审法院将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做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是错误,因此,依据该鉴定结论所计算出的赔偿数额就是错误的。
三、一审法院认定在交强险范围内,应由渤海保险公司向***支付120500元是错误的。交强险保险额为122000元,保险公司应在122000元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虽然在本纠纷中,***的车辆损失定损为500元,但财产损失并不仅指实物的财产损失,涉及到的赔偿范围都属于财产损失。一审法院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只认定500元,显然是错误的。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应在122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一审法院认为:***的驾车行为系职务行为,应由建筑研究院向***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应直接向***承担责任是错误的。***驾车去红会医院并非职务行为,而是其个人行为。***到红会医院是去看望其在红会医院住院的哥哥,属其个人行为,与建筑研究院的职务行为没有任何关系。建筑研究院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发回重审。
***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建筑研究院所提出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理由均没有新证据证明,都是主观猜测,不应采信。***是职务行为在一审庭审期间,建筑研究院认可。
***辩称,同意建筑研究院的上诉请求,对蓝图的鉴定意见不予认可。我是办完公事后去医院看望病人发生的事故对单位所说事故是个人行为,由我本人承担事故所造成的一切责任。
渤海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建筑研究院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
渤海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建筑研究院承担。事实与理由:一、***由于交通事故住院治疗终结后间隔4月又因脑梗之诊断多次住院治疗,在无法证明后期住院治疗脑梗与交通事故有关联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渤海保险公司赔偿治疗脑梗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实为不妥。
二、在案件审理中渤海保险公司对***提供的陕西蓝图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并申请了对***伤残等级及脑梗死与交通事故关联性的鉴定,一审法院也受理但在多家鉴定机构以超出鉴定能力退卷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脑梗死与交通事故有关,判决渤海保险公司承担***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失高达230520元,有失公正。从两次病案记录描述无法证实***的脑梗死与交通事故有关,且经交大等多家鉴定中心均以超出鉴定能力为由退回我司对***伤情关联度鉴定请求的情况下,蓝图司法鉴定中心直接以脑梗死认定***因交通事故评定为七级伤残无任何凭据。其次、陕西省司法厅在2018年2月24日,对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全省通报的行政处理,并责令停业整顿三月。说明在此之前,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行为存在严重的违反规定的问题。一审法院判决书于2018年4月23日形成,采信了停业整顿的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为依据,其判决认定明显不妥。在渤海保险公司对***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相关鉴定的情况下,不论鉴定是否有结果,***提供的鉴定结论都不能做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且蓝图还被行政处理,并责令停业整顿,其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更不能做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综上,渤海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无法认定事实的部分损失,一审判决明显有误,请求二审法院重新认定事实,并依法维护渤海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不同意发回重审,坚持一审的鉴定结论及一审判决。
***辩称,同意渤海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
建筑研究院辩称,同意渤海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建筑研究院赔偿***医疗费12120.20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0元、护理费10320元,误工费8130元,残疾赔偿金227520元,鉴定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财产损失5600元,共计265381.18元;2、判令渤海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对上述赔偿的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建筑研究院连带赔偿;3、***、建筑研究院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13日16时25分许,***驾驶的比亚迪轿车陕A×××××沿南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红会医院北门东侧10米处,适逢***骑无牌电动两轮车向东行驶至此掉头,***的车前部与***车辆右侧发生碰撞,导致***倒地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受伤当日被送往西安市红会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头皮裂伤、头皮血肿、右额部硬膜下积液、腰部软组织损伤、髋部软组织损伤、全身多处皮肤擦伤等,于2016年5月10日出院,住院27天,支出医疗费16988.65元,护理费4320元。出院时医嘱为:1、注意休息,避免剧烈活动;2、加强营养、可口服药物对症治疗;3、定期复查头颅CT,警惕硬膜下积液增多;4、两周后门诊复查,期间不适随诊。2016年9月5日至2016年9月20日***因发生言语不清,肢体无力症状,在红会医院住院15天,医院诊断为脑梗死。出院时医嘱为:出院后继续药物治疗。监测血压、血糖注意饮食,规律作息,适当锻炼,避免劳累、情绪激动,注意观察若有出血倾向立即停药就医,内科门诊定期复查,不适随诊。此次住院期间医疗费由西安市红会医院报销。2017年1月13日至2017年1月19日***因视物模糊,言语笨拙在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6天,医院主要诊断为脑血管病脑梗死(双侧颞枕叶及左侧侧脑室)。共产生医疗费为9796.40元,***个人负担2063.45元,其余医保报销。出院医嘱为:1、继续治疗;2、一个月后门诊复查,病情变化随时就诊。2017年5月18日到2017年5月22日***又因出现言语不清,肢体无力的症状,在延安大学咸阳医院住院4天,医院主要诊断为脑梗死,支出医疗费4155.68元,***个人承担1068.10元。出院医嘱为:出院后低盐低脂糖尿病,监测血压、血糖,继续口服药物等。***上述医疗费被告研究院已经支付8000元,其余由***支付。2016年4月27日本次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碑林大队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负事故次要责任。2017年4月7日***自行委托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017年4月20日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陕蓝(2017)法医鉴字第A1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报告综合***数次住院情况及鉴定时的活体检查。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闭合性颅脑损伤,右额部硬膜下积液伤后,继发脑梗死,脑软化灶形成,目前遗留右侧上、下肢肌力4级,构成七级伤残。***支出鉴定费用1000元。
陕A×××××小客车为建筑研究院所有车辆,***为建筑研究院司机,本案事故发生在***执行单位工作任务期间。该车辆在渤海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保险期限是2015年8月10日到2016年8月9日,其中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为10万元,有不计免赔。渤海保险公司在本案审理中认可对***车辆的损失曾定损500元。渤海保险公司在本案审理中对***提供的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并申请对***的伤残等级及***脑梗死与本案交通事故的关联性重新鉴定。本院接受了渤海保险公司的申请后多次将案件送交鉴定,该鉴定均被鉴定机构超出鉴定能力退回。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驾驶车辆与***的电动两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身体受伤,车辆损坏的结果,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负事故次要责任,对于***在此次事中的损失应按照各自责任以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因***驾驶的车辆为建筑研究院所有,且***的驾车行为系职务行为,对于该事故给***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建筑研究院向***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应直接向***承担责任。因事故车辆在渤海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保险,对于建筑研究院应承担的损失应由渤海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保险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直接向***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建筑研究院赔偿。渤海保险公司关于***后续的治疗与本案交通事故无关,与***的病历以及鉴定结论不符,并且现无证据支持渤海保险公司的主张,因此对渤海保险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对于***请求的各项损失确定如下:医疗费扣除***已经垫付的8000元,共计12120.20元;误工费应为***因事故减少的收入,在事故发生以后,***的工资收入无明显变化,对***的误工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护理费对第一次住院期间27天的护理费按照***实际支出的4320元计算,***请求的60日按照每天90元计算为5400元,两项共计护理费应为9720元;营养费按照住院期间每天30元计算为15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住院期间每天100元计算为5200元;伤残赔偿金根据***的伤残等级为227520元;***请求的财产损失因证据不足,对于***财产损失以渤海保险公司对***车辆定损的500元计算;根据本案双方责任及***损害情况对于***的精神抚慰金酌定为3000元。上述费用共计为259620.20元,在交强险范围内,应由渤海保险公司向***支付120500元,其余139120.20按照双方责任,应由***承担10%、***承担90%计125208.18元,由渤海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支付***100000元,其余部分由建筑研究院向***支付。鉴定费1000元,应由建筑研究院按照责任比例向***支付9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费共计2205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财产损失费共计26108.18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之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0元免交3784元计1496元,由被告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付,由被告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本院二审期间,渤海保险公司提交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陕中金司鉴中心(2018)临鉴字第25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第一次交通事故住院是右侧的颅内血肿,第二次脑梗死是左侧的脑梗死,结论是交通事故属脑梗死的诱因,参与度建议20%。
***对渤海保险公司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理由:1、该鉴定报告没有按照正常的鉴定程序进行,没有活体检查,没有伤者住院期间所有片子,没有病案的原件。2、因为这个鉴定通过中院先后摇号,先后委托中恒司法鉴定中心、佰美司法鉴定中心及交大司法鉴定中心,都以超出鉴定能力为由退卷,中金司法鉴定中心,从鉴定等级、鉴定范围以及权威性都不超过其他三家鉴定中心,保险公司单方委托,没有进行活体检查,没有审查片子,仅依据病案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予采信。
***对渤海保险公司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表示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明目的。
建筑研究院对渤海保险公司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表示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明目的。
对渤海保险公司提交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陕中金司鉴中心(2018)临鉴字第25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认定如下: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据病案复印件进行鉴定,且未对***本人进行检查。鉴定材料及鉴定过程不规范,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主张赔偿,建筑研究院、渤海保险公司虽有异议,但未举证推翻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审法院依据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并综合案情判决,并无不当。
建筑研究院、***在一审审理期间,均认可***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发生该交通事故。二审推翻在一审的陈述,称***驾车是个人行为,但未充足说明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审理该案程序正当、合法。建筑研究院、渤海保险公司上诉主张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建筑研究院、渤海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280元,由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担。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280元,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宏
审判员 候新省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宁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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