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25民初1352号
原告:***,男,195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冈市浠水县团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火民,黄冈市浠水县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兰州元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565518063,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马荣,男,1961年4月23日出生,湖北省浠水县人,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冈市黄州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山西国控环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110127563X,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后***一巷3号。
法定代表人:施俊鹏(该公司董事长),男,汉族,1973年2月5日出生,山西省太原市人,住太原市万柏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杨守元诉被告*双林、兰州元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国控环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水彬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