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集团国控环球工程有限公司

大唐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山西国控环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7民特4号
申请人:大唐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褚洪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屹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国控环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施俊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大唐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能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国控环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环球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唐能源公司诉称,山西环球公司隐瞒了没有实际完成委托设计内容的情况和相关证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项:”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之规定,应当撤销(2017)呼仲裁字第6号仲裁裁决。具体表现在:一、(2017)呼仲裁字第6号仲裁裁决超过仲裁时效。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2012)126号文件《关于印发自治区完善煤炭资源配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内政发(2012)126号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的内容,对大唐能源公司而言属于不可抗力,导致大唐能源公司不能履行合同,大唐能源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责任。三、山西环球公司隐瞒了其没有实际完成委托设计内容的情况和相关证据,应当依法撤销仲裁裁决。
山西环球公司称,一、大唐能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案被申请人山西环球公司并没有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是针对仲裁审理过程中的程序性规定,而申请人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第一、二项理由,是案件的实体问题,法院不应当对实体问题进行审理。三、申请人大唐能源公司并没有提供山西环球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因此,申请人大唐能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应得到支持。
经审查查明:2011年6月13日,山西省化工设计院与大唐能源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大唐能源公司委托山西省化工设计院为其400万吨/年褐煤提质工程提供勘察设计工作,勘察费88万元,设计费1935万元,共2023万元。合同签订后,山西省化工设计院进行了勘察设计工作。大唐能源公司根据山西省化工设计院工作完成情况,支付给山西省化工设计院勘察费8.8万元,设计费193.5万元。2012年,因国家进行政策调整,单纯的煤焦化项目不予配置煤炭资源,该项目被迫停止。大唐能源公司尚欠山西省化工设计院部分勘察设计费,双方发生争议。2017年7月14日,山西省化工设计院向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大唐能源公司给付剩余的勘察设计费5629500元。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7)呼仲裁字第6号裁决书,裁决:一、大唐能源公司自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山西省化工设计院设计费3694500元。二、自2017年1月1日起,以36945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全部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山西省化工设计院其他仲裁请求。
另查明,2017年10月24日经山西省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山西省化工设计院变更为山西国控环球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该条是针对仲裁审理过程中的程序性规定,具备该条规定各项之一或者多项条件的,方可撤销仲裁裁决。本案申请人大唐能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第一、二项理由,均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山西环球公司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上述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大唐能源公司称,山西环球公司故意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此提供了(2017)呼仲裁字第6号仲裁裁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2012)126号文件《关于印发自治区完善煤炭资源配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内政发(2012)126号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三份证据,但该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西环球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事实,该项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大唐能源公司要求撤销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申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唐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大唐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然
审判员王子学
代理审判员蒋忠顺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