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集团国控环球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国控环球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唐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7执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西国控环球工程有限公司(原山西省化工设计院),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施俊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唐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山西国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原山西省化工设计院)因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2017〕呼仲裁字第6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大唐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给付设计费3694500.00元;给付2017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36945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仲裁费22583.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大唐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2017〕呼仲裁字第6号裁决书。因此,本院依法中止了本案的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的撤销申请被驳回,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恢复了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法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981151.09元(包括仲裁费22583.00元、利息224723.09元、执行费39345.00元)扣划至本院,扣除执行费后余款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2017〕呼仲裁字第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的;(3)裁定不予执行的;(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