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集团国控环球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13执恢16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化工设计院,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后***一巷3号,组织机构代码11012756-3。
法定代表人宫涛,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大兴,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遵义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16356577-8。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化工设计院与被执行人青岛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06年5月20日做出的(2016)鲁0213民初1450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系恢复执行案件,案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302599.7元,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其他逾期付款利息的权利。执行费25426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本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鲁0213民初1450民事判决书的本项申请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桂文全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