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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化工设计院与青岛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213执989-1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化工设计院,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宫涛,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兴,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西省化工设计院与青岛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5月20日做出的(2016)鲁0213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经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并依法扣划567574元、801467.56元且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25426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在房产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情况;经车管所查询,无车辆登记。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桂文全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