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林航木业有限公司

襄阳林航木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602执40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襄阳林航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襄阳林航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鄂0602民初82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襄阳林航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襄阳林航木业有限公司货款185520元,并从2018年4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516元、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560元及依法承担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1、2019年3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0日、2019年8月15日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的银行存款,银行账号已冻结。其名下的车牌号为鄂C×××××丰田牌汽车已查封。
3、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记录在卷。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本院已将谈话内容记录在执行笔录中。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襄阳林航木业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鄂0602民初8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韩冬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