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百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池州徽池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民辖终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百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富邦产业园E-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30502305。

法定代表人:姚力丁,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池州徽池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永明路1号徽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950998327。

法定代表人:朱炯炯,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百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池州徽池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21)皖1702民初21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百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1.依法撤销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21)皖1702民初2194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2021)皖1702民初2194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一、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第十条对争议解决有明确的约定,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位于合肥市××路××号,该地址属于合肥市庐阳区,本案应由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二、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装饰装修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并列关系,法律只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并未明确规定装饰装修合同也属于此类。因此,本案应不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应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案的案由应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依法应按当事人协议约定确定管辖权,不应按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窗体顶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虽在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书面协议选择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双方有关管辖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案涉装饰装修工程位于安徽省池州市,故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金本淳

审 判 员 陈大明

审 判 员 向 奚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严琛琛

书 记 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