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百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6046号
原告: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5号1-B-701、702、703、704、705、706。
法定代表人:韩国民,董事长。
被告:百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高铁南路美生中央广场金座1008室。
法定代表人:姚力丁,董事长。
原告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百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合同价款支付义务,原告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1.5元,由原告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晴晴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杜 远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