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04执436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皖0104民初398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欠款448500元,另责令被执行人承担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580.5元(款清息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492.5元及本案执行费6730元,共计464303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46430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尚未支取的收入464303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有的价值464303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
审判员 许明琦
书记员 张雪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