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民辖终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百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305(2-3)。
法定代表人:姚力丁,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橙果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TY5W07C。
法定代表人:任春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百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橙果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4民初52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百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2021)陕0404民初52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理由:上诉人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贵院裁定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院管辖、审理。
陕西橙果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所在地位于咸阳市渭城区,依法应由渭城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渭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国华
审判员马健龙
审判员张丽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婧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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