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百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市重点工程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711民初290号
原告:百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富邦产业园E-3幢。
法定代表人:姚力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兆金,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重点工程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与学士路交叉口投资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古劲松,该建设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鲲,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百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达公司)诉被告铜陵市重点工程建设局(以下简称重点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6月29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兆金,被告重点工程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543966.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543966.82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贷款市场年利率3.85%计算);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9月20日,原告(之前名称安徽欣百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施工被告铜陵市消防指挥中心内部装饰改造工程(1标段)工程,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2011年8月30日,竣工日期2011年12月30日,合同价款3209561.26元付款方式为按月形象进度70%支付进度款,工程验收合格付至合同价款70%停止付款,半年内决算审计完毕后付至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5%,工程保修金为结算总造价的5%,待工程保修期满后一周内一次性付清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施工,由于被告未按约定付款导致工期延期、材料上涨。工程于2012年9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经原告决算,工程实际总价款为4311566.82元。但被告仅支付了工程款2767600元,欠付工程款1543966.82元至今仍未支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延,拒绝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重点工程局辩称:2020年3月17日,被告对涉案工程内审工程造价为3321507.14元,经郊区法院委托蓝天公司审定造价为3325541.23元,可以看出被告内审造价是真实客观的,本案至今未能支付尾款的过错应当由原告承担,根据鉴定意见,被告尚欠尾款557941.23元,由于过错在原告,故被告不应当支付利息和承担诉讼费,补充一点,鉴定费8万元,应当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0日,铜陵市重点工程建设局(发包方)与安徽欣百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铜陵市消防指挥中心内部装饰改造工程(1标段)工程;工程地点:铜陵市长江公路大桥南岸;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开工日期2011年8月30日,竣工日期2011年12月30日,合同价款3209561.26元,合同价款形式:采用固定价合同,在招标文件清单要求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涉及主材调整,工程量变更,以及现场签证由业主方驻地代表签字认可在决算时调整。调整部分:执行《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其中人工费按47元/工日。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按月形象进度70%支付进度款,待工程验收合格付至合同价款70%停止付款,半年内决算审计完毕后付至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5%。工程保修金为结算总造价的5%,待工程保修期满后一周内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安徽欣百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于2012年9月30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至2019年10月9日重点工程局共支付工程款2767600元。
2017年1月26日百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2017年3月28日前完成消防指挥中心内装饰工程竣工及决算资料上报工作,报结算审计后,……”。2020年9月24日,双方就案涉工程召开审计对接会。
诉讼中,重点工程局申请,本院委托安徽蓝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对本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2021年5月17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费80000元),鉴定意见为,铜陵市消防指挥中心内部装饰改造工程(1标段)工程造价3325541.23元。鉴定意见书中还对拆除工程量、签证19、签证20、工程工期奖罚等内容未计入工程造价和本次鉴定结果,作了特殊事项说明。该鉴定机构还对百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就鉴定意见书提出的异议作了书面答复,并由百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另,安徽欣百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先名称变更为欣百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后名称变更为百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款支付情况汇总表;被告提供的招标文件、承诺函、会议签到表、铜陵市重点工程建设局法人证书;本院委托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已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蓝天公司鉴定意见是否应当采信;二、本案的工程款数额是多少;三、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利息和利息的计算标准。
关于争议焦点一,蓝天公司作为鉴定机构已对案涉工程作出鉴定,在鉴定过程中以及开庭中都充分说明了鉴定意见书中未计入工程造价的理由和依据,目前在无反证的情形下,本院对此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依上述理由,铜陵市消防指挥中心内部装饰改造工程(1标段)工程造价3325541.23元。
关于争议焦点三,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待工程验收合格付至合同价款70%停止付款,半年内决算审计完毕后付至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5%。工程保修金为结算总造价的5%,待工程保修期满后一周内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从重点工程局支付的工程款来看,至2019年10月9日重点工程局共支付工程款2767600元,而案涉工程至今未审计结束,重点工程局并未违约,不应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铜陵市消防指挥中心内部装饰改造工程(1标段)工程在2012年9月30日经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工程验收为合格,并已交付使用,故重点工程局应支付剩余工程款557941.23元。另,本案鉴定费80000元应由百达公司承担,在上述款项中予以核减。故重点工程局还应给付百达公司477941.23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铜陵市重点工程建设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百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477941.23元。
二、驳回百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05元,由原告百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397元,被告铜陵市重点工程建设局负担55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汪清
人民陪审员  汪美平
人民陪审员  章升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官顺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