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23民初1954号
原告:百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富邦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水部龙庭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互助土族自治县文体旅游局,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南街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被告:***,男,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原告百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互助土族自治县文体旅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百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百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百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百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 助理 古 鑫
书 记 员 雷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