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20046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安徽省巢湖市XXX,住安徽省巢湖市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宝珣,北京再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再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浚县XXX,住河南省浚县XXX,身份号码XXX。
被告:百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富邦产业园E-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305023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百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