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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百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20046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安徽省巢湖市XXX,住安徽省巢湖市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宝珣,北京再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再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浚县XXX,住河南省浚县XXX,身份号码XXX。 被告:百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富邦产业园E-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305023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百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