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51财保162号
申请人:重庆杰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西河镇民兴街道川主二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6050EUX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1年8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重庆杰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杰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应支付其垫付的赔偿款及支付违约金共计45万元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45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重庆杰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本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杰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应支付其垫付的赔偿款及支付违约金共计45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45万元范围内准予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