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1财保76号
申请人:重庆华清水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龙棠西路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6593741X4。
法定代表人:陈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先建、管锐,重庆嘉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杰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西河镇民兴街道川主二支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6050EUXU。
法定代表人:邓水清,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2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重庆华清水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杰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华清水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重庆杰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51万元及利息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杰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铜梁支行开设的账号为××××上的银行存款55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重庆华清水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华清水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重庆杰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51万元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且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杰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铜梁支行开设的账号为××××上的银行存款55万元准予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明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 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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