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4民初11755号
原告:**,男,199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云,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路29号11幢2**2层2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玥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