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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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2民初9216号
原告:杭州彬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九堡街道宣家埠村三区36号1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H1YAX8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浙江恒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渡馨南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MA29N3NH8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彬洁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恒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彬洁建材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保全费人民币503元,由原告杭州彬洁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