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赢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恒赢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1480号 原告:***,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恒赢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