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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与金华恒益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2民初20535号
原告:***,男,***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原告:***,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被告:金华恒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发佳苑6幢2夹层。
法定代表人:成黔璐,董事。
被告:浙江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义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告:义乌市曲项植绒厂,住所地:义乌市义亭黄林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宗锦炜,董事。
原告***、***与被告金华恒益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曲项植绒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交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