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灏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岭头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门市灏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704执4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岭头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
被执行人:江门市灏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岭头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灏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国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赖靖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