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3民终165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联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四平园9号楼B211室。
法定代表人:张生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杰,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北京中联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中联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8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中联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并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中联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中联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365元,减半收取4682.5元,由北京中联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东军
审 判 员 闫 慧
审 判 员 玄明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 栋
法官助理 肖萌萌
法官助理 赵 纳
法官助理 李海龙
书 记 员 陈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