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联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联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执1042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联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四平园9号楼B211室。
法定代表人:张生义,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国电恒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二街5号院1号楼209室。
法定代表人:王双印,董事长。
北京中联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国电恒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2民终10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中联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国电恒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891109.6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83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国电恒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北京国电恒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二街5号楼-1至5层101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国电恒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联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国电恒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给付工程款891109.6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83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合议确认,被执行人北京国电恒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联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国电恒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国电恒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联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联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国电恒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亚东
审判员  张凤华
审判员  刘云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耿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