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81财保7号
申请人:新沂市安顺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新华路林华木业商住楼7、8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施昊朋,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鑫鹏佳合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蓝海二期B座17层。
法定代表人:张宗军,该公司经理。
新沂市安顺吊装有限公司与江苏鑫鹏佳合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新沂市安顺吊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鑫鹏佳合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新沂市中新钢铁院内的10吨行车两台(保全价值1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鑫鹏佳合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新沂市中新钢铁院内的10吨行车两台(保全价值10万元)。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池恒阳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季明辉
书 记 员 王肖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