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成荣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331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姜仁贵,莱西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辽宁沈阳人。
被告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
法定代表人刘延峰,职务总经理。
被告沈阳成荣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255号甲。
法定代表人张树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成荣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贵毓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赵云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