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4民初1312号 原告:***,男,1978年9月16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告:中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345168072,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环镇东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4月1日生,住邳州市 原告***与被告中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兰 莉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